前言
叁
将消费者的照片和微信号在商户微信群中大肆传播,并配以骗子等侮辱性语言,这种行为将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并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如经营者有该等行为,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就民事责任而言,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民事责任。
就行政责任而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的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如果侮辱或诽谤的情节严重,还涉嫌违反《刑法》的规定,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或寻衅滋事罪,面临刑事责任。
伍
需要注意的是,已于今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明确禁止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网络非法外之地,合法诚信经营才是赢得消费者的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