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操作一:直接按个人原因辞职处理
操作二:主动与员工联系,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对于未能配合的员工,按个人原因辞职处理。
B单位觉得欠缺离职、交接手续,是不规范的,因此,对于没有办理离职手续即自行离开的员工,或者不辞而别的人员,主动与其联系,要求按照规定办理离职手续。但遇到已经去外地或者不配合办理的员工,B公司想,公司已经尽到了通知的义务,过错在员工,因此,对这部分人员按照个人原因辞职处理。
操作三:要求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对于未能配合的员工,收集个人原因辞职的沟通记录后按个人原因辞职处理,或者发送书面通知后作辞退处理。
C公司曾经历过与员工的离职纠纷,知道关于解除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因此,对于每个离职人员,均要求收集到完备的离职材料。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首先,对于没有办理手续即行离开人员,C公司主动与其联系,要求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其次,对于未能配合到现场办理的员工,通过电话录音、微信、邮件等方式,收集员工个人原因辞职的沟通记录后,按照辞职处理;
最后,对于拒不配合(如拒接电话、拒绝回复)的员工,通过快递、短信、微信、邮件等多种形式送达《返岗通知》,对员工收到通知后未返岗的期间按照旷工处理,并在旷工符合严重违纪的规定时,向其发送《解除通知》,形成一套规范的单方辞退手续。
律师解读:
上述三种操作中,操作一和操作二均不够规范,可能给公司带来隐性风险,原因在于举证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了,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总所 乔临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