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用人单位招录新员工,一般都会约定试用期。这期间,用人单位会考核劳动者是否满足录用条件,劳动者也可以了解企业文化,适应工作岗位。但目前仍有很多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存在误解,进而导致了工资、违约金等一系列纠纷的出现。本文对几种常见的试用期用工不规范进行归纳,希望对减少企业试用期用工风险有所帮助。
一、随意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上述规定表明,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使员工离职后再入职的,也不能再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不得签署所谓的试用期合同,否则视为正式的劳动合同。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非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试用期不得延长,双方均同意延长的,应当在原试用期满以前作出决定,且试用期之和不得超过6个月。
二、试用期仅支付少量工资、不购买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规定表明,试用期的工资不能随意约定,且和劳动者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因为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在试用期的员工也应享有正式员工的相关待遇。但现阶段很多用人单位从试用期满转正之日才为员工购买社保,这样很容易引发用工风险。因为,员工在试用期中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的部分待遇,将由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保而转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试用期随意开除员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以下几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大多数企业领导者认为,只要其觉得劳动者不符合本单位的要求,就可以随意解除,其实不然。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制定明确的招录条件并有效告知劳动者;
(2)根据制定的招录条件对员工进行考核,留存考核表;
(3)将考核结果告知劳动者,并在试用期届满前书面通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