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热点聚焦

疫情期间,如何应对“哄抬价格”

内容提要


1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北京市济民康泰大药房丰台区第五十五分店抬高N95型口罩销售价格的行为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将进价为200/盒的3M8511CN型口罩(十只装),大幅提价到850/盒进行销售,而同时期该款口罩网络售价为143/盒。

1月26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接消费者反映,天津市旭润惠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柳盛道分公司销售口罩价格过高。经查明,该KN95口罩商品进价仅为12/袋,该店以128/袋的价格继续销售,明显超出正常利润范围。

1月28日,经上海市市场监管委核查,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徐汇店(家乐福徐汇店)在疫情期间,在进货价格无明显浮动的情况下,多次调高销售价格,其中生菜、小白菜、鸡毛菜的涨幅分别为692%405%330%

在万众一心抗击疫情的关键时刻,仍然有部分企业哄抬物价,心存侥幸。对此,我们应当如何应对?

重拳出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基础上,为确保本次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2020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其中第五款明确规定:

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
(二)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
(三)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
(四)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

落地实施

前述文件第十款规定,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本意见,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出台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标准以及依法简化相关执法程序的细化措施,并向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备案。在本意见出台前,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已经就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继续执行。

就此,我们也汇总了部分省份认定哄抬价格的标准,如山东省防疫用品、生活必需品商品购销差价超过35%的,黑龙江省防疫用品、生活必需品商品购销差价超过30%的,浙江省涨价幅度在20%以上;或高于同类商品价格20%以上,湖北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

虽然各地执法规定不尽相同,但防疫品价格上涨的合理区间多限定在35%之下,对于明显超出该合理区间,引发广泛的社会关注的企业,所需要承担的已经不仅仅是道德上的口诛笔伐,更是执法部门的严惩不贷。

企业如何规避

哄抬价格的法律风险

疫情期间,社会整体消费水平下降,尤其是餐饮、旅游、文化等领域的企业,经营环境更是受到严重影响。前路崎岖,但合规经营仍然不能忽视。在前述案例中,执法部门均对涉案企业开出了上百万的罚单,从重处罚疫情期间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就此,律师建议如下:

一、确定合理价格,不得肆意涨价

在疫情期间,由于供求关系的转变,产品价格必然会发生变化,但这一变化应当受到国家经济法律规制,不得利用这一公众卫生事件大发所谓国难财。我们期望所有企业都能够牢记,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定价。

二、诚信经营,切莫心存侥幸。
企业应当尤其注意疫情期间的宣传用语规范。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价单位以及各种形式的广告宣传手段,不可使用严重缺货等紧迫性、诱导性用语,更不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三、建立健全的记账制度,便于合法追溯。
在疫情期间,企业各类经营成本均面临增加的可能,货物销售价格上涨在所难免。但是,面对可能出现的执法部门例行或特行检查,一定要尽早准备合法说明材料,防止不必要的行政处罚风险。
四、关注地方政策,保持步调统一。
如前文所述,各地方政府对于疫情期间价格涨幅的判定尺度有所不同,对于不同地区的经营者,在考虑自身经营情况同时,也应当密切关注本地区政府就价格涨幅的规定细则,切莫机械性的参照其他地区的执法尺度。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杨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