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1月26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接消费者反映,天津市旭润惠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柳盛道分公司销售口罩价格过高。经查明,该KN95口罩商品进价仅为12元/袋,该店以128元/袋的价格继续销售,明显超出正常利润范围。
1月28日,经上海市市场监管委核查,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徐汇店(家乐福徐汇店)在疫情期间,在进货价格无明显浮动的情况下,多次调高销售价格,其中生菜、小白菜、鸡毛菜的涨幅分别为692%、405%、330%。
在万众一心抗击疫情的关键时刻,仍然有部分企业哄抬物价,心存侥幸。对此,我们应当如何应对?
重拳出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基础上,为确保本次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2020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其中第五款明确规定:
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落地实施
前述文件第十款规定,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本意见,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出台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标准以及依法简化相关执法程序的细化措施,并向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备案。在本意见出台前,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已经就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继续执行。
就此,我们也汇总了部分省份认定哄抬价格的标准,如山东省防疫用品、生活必需品商品购销差价超过35%的,黑龙江省防疫用品、生活必需品商品购销差价超过30%的,浙江省涨价幅度在20%以上;或高于同类商品价格20%以上,湖北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
虽然各地执法规定不尽相同,但防疫品价格上涨的合理区间多限定在35%之下,对于明显超出该合理区间,引发广泛的社会关注的企业,所需要承担的已经不仅仅是道德上的口诛笔伐,更是执法部门的严惩不贷。
企业如何规避
哄抬价格的法律风险
疫情期间,社会整体消费水平下降,尤其是餐饮、旅游、文化等领域的企业,经营环境更是受到严重影响。前路崎岖,但合规经营仍然不能忽视。在前述案例中,执法部门均对涉案企业开出了上百万的罚单,从重处罚疫情期间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就此,律师建议如下:
在疫情期间,由于供求关系的转变,产品价格必然会发生变化,但这一变化应当受到国家经济法律规制,不得利用这一公众卫生事件大发所谓国难财。我们期望所有企业都能够牢记,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