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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健案宣判,仍需警惕避免误入传销组织

2020年1月8日,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对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健公司)及束昱辉等12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依法公开宣判,认定权健公司及束昱辉等12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中权健公司被判处罚金1亿元,束昱辉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万元。

权健案让传销这个词再度回到了大众的视野。自1998年4月18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以来,一度猖獗的传销行为得到了有效的遏制,

但与此同时,传销组织也变得更加隐蔽,通过各种巧立名目的手段,让普通百姓难以识别其传销行为的本质,伪装下的传销往往会造成更大的危害。想要远离传销,就要先了解传销的特征。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同时,《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列举了一些典型的传销行为,包括: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由此可见,传销活动一般具备以下特征:

(一)是发展人员作为下线;

(二)是根据发展的下线人员的数量或销售业绩计算报酬;

(三)是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如果符合以上特征,就可能涉嫌传销。

如果误入传销组织,往往造成以下两种结果,一是财产、人身自由受到侵害,二是被传销组织同化,成为了积极参与者。而如果积极参与传销活动,在传销组织中达到了一定的级别,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对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进行了规定: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传销活动害人害己,律师建议在接触到新型的经济活动时注意进行识别,对于涉嫌传销的组织尽早远离,避免造成损害后果之后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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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张冉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