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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吃宵夜被半裸男扑倒猥亵事件律师三问三答

案件经过:
11月19日晚,深圳女孩小莎发文称,15日晚她和家人到一家火锅店吃夜宵时,被一名陌生男子扑倒猥亵,在家人和饭店老板的帮助下才得以逃脱。在此过程中,饭店老板对施害男子进行过一些殴打。事后警方对该男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对饭店老板罚款200元。
事后小莎认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太轻,对饭店老板罚款200元也不公平。


第一问:对这个猥亵男子处以十天的行政拘留是否合适?

答:《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该猥亵男子亦有构成强制猥亵罪的嫌疑。

是否构成猥亵罪的区别在于猥亵行为属于强制猥亵还是一般猥亵,区分猥亵一般违法行为与猥亵犯罪行为时,需要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猥亵行为侵害的身体部位所代表的性象征意义明显与否;(2)猥亵行为是否伴随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3)猥亵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4)其他能反映猥亵行为对被害人身心伤害大小,对普通公民性的羞耻心冒犯程度大小的情节;(5)行为人是否具有前科劣迹以及其他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情节。考虑上述某一项或者某几项因素,如果猥亵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以犯罪论处。

小莎在微博中说:他扑倒我后,用双腿紧紧夹住我,一只手往死里掐我脖子,一只手捂住我呼救的嘴巴,随后对我全身乱摸和猥亵,我的家人和店老板使出多大的力气都掰不开他,幸好还有旁桌其他人帮忙才得以逃脱。如描述属实,该男子有明显的暴力行为且是在公共场合实施的,满足猥亵罪的犯罪构成,同时据悉在公安机关对该猥亵男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还可以看到,违法行为人林某10月份还曾因为阻碍警方执行职务,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天,亦满足行为人具有前科劣迹这一点。综上,该男子涉嫌构成强制猥亵罪,根据强制猥亵罪的量刑标准对这个猥亵男子处以十天的行政拘留显然过轻
第二问:店老板在见义勇为的情况下为什么会被处以200元的罚款?是否公平?
答:根据后续爆出的视频,饭店老板在已经制止犯罪嫌疑人后又向其头部踢了一脚,这个暴力动作和见义勇为无关系,警方认定曾先生之前的行为是见义勇为,认定这一脚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过当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综合考虑动机、情节、后果等因素后,公安机关对饭店老板予以普法教育并罚款200元,也比较合适。
第三问:女孩如何继续捍卫自己的权利?

答:如果女孩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话,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后续的复议结果仍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女孩亦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向检察机关递交的有关材料,由检查机关进行必要的调查后,依法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处理进行立案监督。

最后,也提醒广大女性同胞,遇到这种情况建议向此案当事人小莎学习,积极报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选择沉默只会让违法犯罪分子愈发猖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