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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交车坠江案,受害人家属民事赔偿能诉谁?


重庆公交车坠江案,受害人家属民事赔偿能诉谁?

人民网记者112日报道,之前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原因系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致车辆失控,导致坠江事故发生。

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但司机和刘某已经死亡,显然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不过公交车公司和乘客刘某的民事责任是无法免除的。

受害人家属起诉的对象有哪些?

因为公交司机系职务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对公交司机追责可通过起诉公交车公司实现,这里不过多赘述,但对于刘某,在这种情形下家属们该如何起诉请求追究其民事责任呢?

已逝乘客的家属如果想要起诉刘某,会遇到刘某已经死亡这一情况,刘某如有遗产,此时可依据《继承法》第十条,向刘某的法定继承人追偿,以刘某的法定继承人为被告起诉。

受起诉的对象如何承担责任?

如诉公交车公司,因为公交车司机在整个意外事件中均属于职务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受害人家属基于《旅客运输合同》以违约为由亦可以诉公交车公司,因依据侵权法论证公交车公司存在侵权行为较为困难,笔者更偏向依据《旅客运输合同》要求公交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如诉刘某的法定继承人则又会出现其可能会参与诉讼也可能不参与即是否放弃继承两种情况。如果继承人表示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继承人为被告,进行审理,但被告仅以继承遗产的价值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继承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致。通常会应考虑到案件的处理与该继承人有利害关系,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不过从保护受害者家属利益的角度出发,起诉刘某继承人所能获得的救济十分有限且在后期难以执行,而相反基于《旅客运输合同》诉公交车公司违约更能保护受害人家属的权益。

综上,重庆公交车坠江案的受害者家属可以公交车公司为被告或以刘某继承人为第三人或共同被告进行起诉,至于后续诉讼请求如何提起能更好的保护受害者家属利益,在此不进行讨论。

以上便是笔者对重庆公交车坠江案受害者家属后续提起民事诉讼能诉谁问题的一点看法,但不管受害人家属事后如何追究民事责任,我们都知道十五个鲜活的生命已经瞬间消逝了,对于刘某而言她只不过是错过了一个站,而其他的十三个乘客却错过了后半生。愿逝者安息,生者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