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热点聚焦

不够刑事处罚的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人真的会逍遥法外?-鄢冬梅律师

黑龙江省电视台新闻在线栏目记者,就蒙面人这种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应当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百姓如何维权等问题,采访了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鄢冬梅律师。

新闻背景

因为一己私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常常发生在邻里、朋友、甚至于陌生人之间,但往往因为毁坏公私财物的价值达不到我国刑法中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而无法对违法者作出刑事处罚,那么,这样的违法行为应受到什么样的惩处,受害人应如何维权?成为了新的社会焦点。近日,经黑龙江电视台新闻记者现场采访了解到,哈尔滨市一居民,为方便照顾独居父母,同时为掌握年迈父母出行和回家时间,在自家入户门外安装的摄像头被蒙面人毁坏,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因毁坏物品价值1000元,不够刑事立案标准而没有得到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至今实施破坏的 蒙面人仍未找到。

律师解答

鄢冬梅律师认为,个人或单位的财物受到不法侵害,造成毁损价值5000元以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毁坏他人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一般违法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就本案蒙面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虽然不够刑事立案,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遗憾的是因为蒙面人未到案或者说违法行为人不能准确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就没有行政治安管理处罚的对象,为此公安机关没有治安处罚结果。

律师友情提示

敬告广大市民朋友,在自己的财物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人应第一时间报案且有必要控制侵害人或提供线索,及时保护好现场,为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准确掌握不法行为人的身份、依法鉴定财物损失的价值等侵权事实的定性提供线索和证据,从而界定罪与非罪;若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间达成协议的,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同时受害人可以就自己受到的侵害依法对侵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