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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强公证”的债权文书 申请强制执行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刘晓巍律师

赋强公证是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的简称。经赋强公证的债权文书,可以不经诉讼直接成为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当债务人、担保人应履行到期义务而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时,债权人可持经过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时应注意以下法律问题:

一、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

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除应当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申请执行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公证机关签发的证明履行情况等内容的执行证书。其中,债权人申请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包括公证证词、被证明的债权文书等内容。权利义务主体、给付内容应当在公证证词中列明。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在执行证书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以列入执行标的。

二、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

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期间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时效自债权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中断。

三、执行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被驳回的情形及救济途径

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1

债权文书属于不得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

2

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3

公证证词载明的权利义务主体或者给付内容不明确;

4

债权人未提交执行证书;

5

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此外,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仅包含主债务的,对担保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包含担保债务的,对主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债权人对不予受理、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四、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及救济途径

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主要包括:被执行人依照《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1

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

3

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4

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

5

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部分内容具有上述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应当不予执行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裁定对该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人民法院认定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违背公序良俗的,裁定不予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部分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该部分争议提起诉讼。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对不予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刘晓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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