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秋九月,毕业季的大学生们正在紧张的准备着考研或就业。如往年一样毕业等于失业的口号已经成为所有毕业生的座右铭。一辆辆承载未来希望的火车,将不缺乏热血、面对未知人生却又有些懵懂的毕业生从四面八方缓缓送入北上广深。接下来面临严峻的就业选择,毕业生该如何保护自己,在找到合适工作的同时又能维护自身权益不受到侵害呢?
一、《三方协议》VS《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一种方式。且《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起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这里,需要提示大家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大家找工作时常谈论的三方协议,即《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为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虽然从形式上看对劳动关系的建立有约束作用,但本身并不是劳动合同。因此,签订三方协议的毕业生应当在毕业离校时,持学校开具的报到证前往签订协议的企业报到,企业应当自毕业生报到之时与其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
二、试用期法律问题
大家在求职的过程中经常会听到一个概念试用期。作为一个敏感的时期,如果不明白其中的法律规定,也有可能被无良用人单位反复试用,延长试用。试用期的时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尽管试用期要事事小心,但是也不能任由他人侵害合法权利。
试用期的试用不同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试用,这个试用并不是免费的,在很多大学生找工作时都可能遇到让你试用期白白工作的情况,如提前说,前几天没有工资,这种说法看似合理其实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经过了试用期,如果一切顺利,此时将得到自己人生第一份工作,此时很多刚毕业的学生发现用人单位依然没有跟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惴惴不安的不知道该如何处理,其实这样的不安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因为现在睡不着觉的应该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此时可以自信的给单位一个善意的提醒,该签劳动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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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祝愿大家找到一份好工作。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姜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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