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热点聚焦

遇到违规养犬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犬是人类最忠诚的伙伴,从新石器时期开始,可爱的狗狗就与人类的生活密切联系在一起,但是随着当今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城市中的养犬行为出现了很多问题,一些城市通过立法对此进行规范化管理。

2018年7月18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一名公交车司机在开车期间,因拒绝一男一女两名乘客携带狗狗上车,与其中一名男乘客发生口角,继而大打出手,令公交车一度停驶。公交车司机表示,由于当时车上有不少乘客,因担心小狗带病会传染给乘客,所以拒绝这对抱着小狗的男女上车,并向对方说我们负不起责啊!。其后男乘客指着司机鼻子说你下来。结果司机抵不住挑衅下车,双方互骂之余还打了起来,最终两人由另外一名抱着小狗的女乘客分隔开,事件才告平息,司机随后返回公交车继续开车。

此例中乘客固然存在违法行为,公交司机与乘客当街互殴的举动却也对自己和全车的乘客安全造成了威胁,那么遇到类似的行为应当如何应对呢?
2012年4月1日施行的《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了若干牵领或者携带犬只外出活动的注意事项,例如为犬只挂犬牌,用犬绳牵领犬只,犬绳长度不得超过2米,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等。第六十条还规定了违反相应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书的处罚。该条例明确了公安机关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职责,对于此类违规携带犬只出入公共场所的行为,公交司机应当及时拨打报警电话,由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而不应亲自下车与乘客互殴。
律师提示: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是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一部地方性法规,具有法律效力,该条例对于规范养犬行为、禁养犬类的标准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广大养犬人士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张可律师



图片源自于网络,如有不当或侵权请联系我所,我所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