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底,被告小张驾驶货车沿主道行驶,当行驶至十字路口处,因躲避不急,与原告李某父亲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原告李某父亲当场死亡。后经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小张与原告李某父亲负事故同等责任。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沟通未果,原告李某将被告小张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52万元,最终人民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小张对于原告李某的其他赔偿请求愿意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小张认为,原告既主张死亡赔偿金,又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二者系重复赔偿,不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那么,李某同时主张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系否属于重复赔偿呢?
被告小张认为原告同时主张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重复赔偿,认为死亡赔偿金就等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此规定既然已经明确了死亡赔偿金就是精神损害抚慰金,那么原告既主张死亡赔偿金又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在此,小编只能说一句:小张你还太年轻,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系于2001年颁布实施,而2004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据此,新司法解释已经明确死亡赔偿金系物质损害赔偿金,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上述案件中原告可以同时主张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当然不属于重复赔偿。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殷宪斌律师
图片源自于网络,如有不当或侵权请联系我所,我所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