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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的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近年来,法院在执行力度上的大力加强,执行难的问题得到了大大的缓解。随着将具有规定情形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等一系列措施的出台,确实对有执行能力但拒不执行的老赖们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在各项措施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追究刑事责任,而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只是采取的强制措施,因此现很多申请执行人在向律师咨询时都会直接问,我可不可以要求法院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从而促使被执行人快速履行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
针对这个问题,现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什么情况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即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所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正常的裁判活动;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且这种拒不执行需达到了情节严重,才构成此罪 。
那么什么情况算是情节严重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就如何认定情节严重进一步明确为: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律师提示,并非所有无法执行的民事案件都可以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并属于上述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才能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曲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