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许多单位在销售产品时,为了迫使销售人员充分考察销售对象的资信状况,避免呆帐风险,采用企业按照100%的回款标准向销售人员收取货款,而客户的货款由销售人员负责收取的回款模式,即单位将货款无归的风险责任落实到销售人员身上。部分单位还强行要求销售人员出具注明销售人员为欠款人的结算清单,并要求销售人员履行还款责任。这种加重单位销售人员责任的回款模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呢?
销售人员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用人单位将回款责任加到销售人员身上,是与劳动法的基本精神和双方权利义务应有的原则相违背的。同时销售人员销售本单位产品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未收回货款也系由单位销售产品行为而产生,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实际上是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而为的代理行为,其行为的后果应当由被代理人的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将无法收回货款的责任完全转移给销售人员的做法不符合民事法律关于代理关系的规定。如因销售人员的失职违纪行为导致无法回款,用人单位可以就其在工作中的失职违纪行为作出处理,责令其承担与失职违纪相应的责任,但不能要求销售人员承担履行职务中出现的一切损失。从劳动法关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出发,应认定销售人员需对因其自身原因造成的货款无法收回承担协助催缴义务,而并非由销售人员本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而对于部分企业要求销售人员出具注明销售人员为欠款人的结算清单的行为,其性质仅仅属于销售人员就其经手业务与单位核算的最终清理记录,不能仅凭其个人落款为欠款人而简单视为单位和个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实践中,如由此产生争议,人民法院一般都会审查结算清单产生的真实法律关系,并审查结算清单的签署是否意思表示真实,进而驳回用人单位要求销售人员履行给付货款的诉请。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毕凤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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