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出生缺陷监测中心监测结果显示:我国目前出生缺陷总发生率约为5.6%,如果以年出生数1600万来计算,我国每年出生缺陷婴儿约90万。这意味着每年约有90万家庭被卷入痛苦的漩涡。
缺陷婴儿的错误出生,不仅与现今医学技术条件难以预料或不能防范有关,还与医生产前检查过程中未尽到勤勉和忠诚义务致检查结果失实有关。那么缺陷婴儿的父母在面临巨额治疗费用、抚养压力及精神痛苦的同时,如何才能维护权益?
首先,缺陷婴儿非被侵权人,其父母难以侵犯其权之诉维权。因为无论是缺陷婴儿的父母还是医生都不能因其生命的缺陷而剥夺其出生或生存的权利,所以,医生从未实施损害行为,侵权行为并不存在。其次,缺陷婴儿的父母以医院侵犯其知情权致其未提前终止妊娠造成损害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裁判。但由于缺陷婴儿并非被侵权人,其父母难以主张治疗、护理、抚育等人身损害赔偿费用,此诉难以达到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就此给出相关意见,该意见认为医疗保健机构在进行产前医学检查过程中因未尽勤勉和忠诚义务导致检查结论失实,使信赖该项检查结果的合同相对人生育缺陷婴儿,额外增加抚育、护理及治疗费用,蒙受纯粹财产上的损失,构成加害给付,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因对纯粹财产上损害现行法律尚无相应的请求权基础规范,侵权诉讼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就此向当事人释明,告知其以正确的案由起诉。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当事人作为合同对价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额外增加的抚育、治疗、护理费等纯粹财产上损失,但对纯粹财产上损失应根据其确定性、可预见性和合理性予以限制,并应当考虑损益同销、过失相抵等因素。可见,以合同违约提起诉讼更利于维护缺陷婴儿及其父母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预防婴儿出生缺陷,不仅需要国家资金的投入、政府政策的支持、公众科学的积极参与,更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所以我国有关部门应确实推进对缺陷婴儿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谢嘉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