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0日,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采访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央视特约评论员岳屾山律师,岳律师就‘泄私之罪’:严控疫情如何严防隐私‘裸奔’?发表评论。
新闻背景
那么在疫情期间,个人信息公开的边界到底在哪里?保障公众知情权和保护个人隐私权之间如何平衡?泄露个人信息应该如何追责?
Q:保障公众知情权与保护个人隐私权 如何平衡?
A:为公共利益公开应遵循最小损害原则
信息的采集与公开应该注意其合法性、必要性和正当性,将对权利人的损害降到最小。第一,个人信息的采集主体应是依照法律规定,有采集个人信息权利的机关或机构,而不是任何人打着防疫旗号就可以采集个人信息;第二,个人信息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是防疫,而不能挪作他用;第三,个人信息公开前需要做脱敏处理,比如只限于提到个人姓氏,而非全名,避免因为信息公开而给权利人带来困扰。
A: 未经同意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涉嫌侵权,泄露个人信息严重或被判刑
从刑事犯罪角度分析,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在公布个人信息的过程中,如果存在谩骂、侮辱、诽谤等情形,当事人还有可能被追究侮辱罪、诽谤罪等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