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4日,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杨灿律师接受中央广电总台《经济之声》栏目采访,就个人破产制度从地方走向全国还有多远?发表评论。
新闻背景
而此前在今年9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被视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中提到,深圳要试点个人破产制度,构建更加完善的市场主体进入、重整和退出机制,推动深圳法院率先试点的个人破产诉讼生效判决在广东全省及全国各地得到执行。
那么,个人破产制度从地方走向全国还有多远?
Q:什么是个人破产制度?
A:个人破产,就是指当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偿还所欠的个人到期债务时,由法院经过一系列的法定审查、核实等程序,在确定其确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依法宣告破产,在破产程序内对他的财产进行清理,核查清楚可供分配的财产,再进行处置,比如能变现的就变现,若有其他债权,依法追回,把所清理出的财产按比例分配给债权人,清理处置完毕后,这个程序依法终结,剩余未还的债务就给予相应的豁免。
Q:在当前的形势下,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具有哪些方面的意义?
A:由于我国之前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导致债权债务关系无法按照法人破产程序予以消灭,从而出现暴力追债等事件。因此,如果在我国建立相关的个人破产制度,允许个人经营失败之后进入破产程序,对于确实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给予重生机会。不用终生背负还不上的债务,可以重新开始经济活动,积极努力地创造价值,有利于整个社会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和诚信体系的确立。
A:个人破产制度其实质就是通过法定的清理程序,确实无可供分配的财产后,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债务进行豁免。按照《工作指引》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后,对于同意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执行案件,依法终结执行。对于不同意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执行案件,在符合设置了五年行为考察期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也就是不再归还了。但是债务人在行为考察期内应当继续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
A : 《指引》规定:如果债务人违反本有关规定,例如弄虚作假,借个人破产之名恶意逃债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因为目前个人破产制度还只是在少数地区实行的一种探索,虽然最高院近期也出台了《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但这个意见是为了解决深圳的个人破产条例执行时全国的配合问题,一个制度要成熟后才能最终成为一个法律制度确定下来。如果在全国实行,肯定还需要一段时间,还要从实践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进而不段的完善、成熟才能确定可以作为一个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制度。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要真正识别诚信的债务人和老赖的区别,切实使个人破产制度成为一项给予诚信债务人的重生机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制度,而不能成为被老赖利用的工具,同时也要注意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注意制度执行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度,给予债权人充分参与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