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6日,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央视特约评论员岳屾山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采访,就八人入侵住宅暴力强拆 房主捅伤强拆者发表评论。
新闻背景
最近,最高检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了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适用。其中为保护住宅安宁、人身和财产安全实施防卫致人重伤的河北省辛集市耿某华正当防卫案件,引起社会广泛讨论。
2017年8月,石家庄某房地产公司与康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由康某某负责该房产公司开发的辛集市某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尚未签订协议的耿某华等八户人家的拆迁工作,约定拆迁劳务费为50万元。2017年10月1日凌晨2时许,康某某纠集八人携带橡胶棒、镐把、头盔、防刺服、盾牌等工具赶到项目所在地,翻墙进入耿某华住宅,强制带离耿某华夫妇,强拆房屋。在此过程中,耿某华使用刀具刺伤了二位强拆者。该案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表示耿某华依法行使防卫权利,其防卫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二人重伤的损害后果,但耿某华是在被多人使用工具围殴,双方力量相差悬殊的情况下实施的防卫,综合评价耿某华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为正当防卫。因此,检察机关依法对耿某华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对耿某华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那么该案件中,认定耿某华正当防卫不批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分析
岳屾山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康某某等八人深夜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实施殴打与驱赶行为,并对他人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康某某等人主观上具有侵犯他人财产的故意。在强拆过程中,耿某华使用刀具进行防卫,是为了避免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属于正当防卫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将不负刑事责任。
岳屾山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如果防卫时双方力量、人数等相差不大,康某某等人驱赶耿某华并拆毁其房屋时,耿某华使用刀具刺伤康某某等人的要害部位,造成康某某等人死亡、重伤的,耿某华可能构成防卫过当,将要承担刑事责任。
岳屾山律师提示大家,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应选择适度的防卫手段。防卫行为和不法侵害的强度、制止力度应大致相当,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