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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 | “高空抛物 法律如何科学公正判罚?”岳屾山律师评论

2020年11月22日,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央视特约评论员岳屾山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采访,就高空抛物 法律如何科学公正判罚?发表评论。

新闻背景

近年来有关高空抛物行为的案例屡见不鲜,但相关案件的判罚结果却不尽相同。那么对于不同类型的高空抛物行为,法律究竟有怎样的判罚结果?

案列一:2019年11月,江苏省无锡市的蒋某为发泄不良情绪,先后三次将水桶、杠铃、花盆从18楼扔下,造成两辆车损毁,并造成小区居民心理恐慌。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肇事者蒋某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二:2019年11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公开审判了一起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案件。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因家庭矛盾,为发泄不满情绪,将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等物品从14楼扔下,部分物品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上,砸坏停放于道路上的三辆机动车。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考虑到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最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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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江苏无锡高空抛物案判三年,法律依据何在?

A: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三年起刑

岳屾山律师认为,江苏无锡高空抛物案中,被告人分三次先后扔下花盆、杠铃和水桶这样的重物,而且重物坠落位置属于人员密集型的居民区,高空抛下这些物品具有很强的杀伤力。这一点上来看,被告人的行为已经危害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按照我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有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将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在江苏无锡高空抛物案件中,被告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法院判处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这个案件提醒我们,高空抛物看起来是随手一件小事,但如果危害到了公共安全,或者危害到了特定人员、财产的安全,就有可能都会被判处刑罚。

针对高空抛物现象,最高院曾出具意见,指出高空抛物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入罪之外,还要根据被告人的行为特征、具体行为手段和目的、行为动机,判断被告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罪名。

Q:同样抛物,上海高空抛物案仅判一年,依据何在?

A:上海案被告人具有自首及认罪认罚等情节

岳屾山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其法定刑是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被告人有从重或从轻减轻的情节,法院需综合考量这些情节后再确定一个刑罚,此即宣告刑。在确定了法定刑之后,还将有宣告刑。

在上海高空抛物案中,被告人具有自首及认罪认罚情节,因此是可以从轻减轻判罚的。综合考量之后,本案最终确定了一年的宣告刑。上海高空抛物案扔的是水果刀、手机等物品,与无锡高空抛物案中扔的杠铃、花盆等物品,危害程度不同。因此,自首及认罪认罚情节、危害程度两个方面的不同,导致高空抛物案判决不同。

Q:法律如何公正判罚高空抛物行为?

A:科学立法 高空抛物拟单独入刑
岳屾山律师认为,高空抛物案的定罪量刑,表现出我国对高空抛物现象的重视。这种现象引起了是否需要《刑法》对高空抛物现象进行规制的讨论,说明高空抛物现象已经非常严重,急需刑法手段予以调整。

高空抛物行为,一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前提条件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认定具有较高的门槛。因此,本次刑法修正案对此作了调整和完善,即对高空抛物单独设立罪名,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量刑。这表明我国《刑法》将从多个层级来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处罚,立法更加科学。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提醒我们,高空抛物行为成了损害,除面临民事赔偿外,高空抛物者也将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提醒大家,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要遵守法律,不要高空抛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