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金是指企业或员工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即构成侵权行为时,承担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的责任形式,也称为损害赔偿。
员工向企业主张赔偿金的理由有企业不支付劳动报酬、不提供劳动待遇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企业有权向员工主张赔偿金的情形主要是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了损失。
违约金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合同的约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定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的条件,除了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两种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但对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违约金的情形法律并没有规定,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达成协议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情形。
本案中,关于公司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依法订立的服务期协议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在服务期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标准,故张某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关于公司要求张某支付赔偿金的请求,根据我国违约金兼具惩罚和补偿双重性质,并以补偿为主的立法理念,不鼓励合同当事人因相对方违约而获利,否则有违公平、合理原则,有悖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公司有关违约金的计算中事实上已包含了培训的费用,公司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培训费赔偿金的请求应当属于重复计算。
因此,服务期协议中虽可约定违约金和赔偿金,但是一方发生违约时,两者只能择一适用。由于违约金具有一定的赔偿性质,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低于员工违约给单位造成的损失时,用人单位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法院予以适当增加。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 张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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