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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闻广播 |“深圳将试点个人破产制度”岳运生律师接受采访

2020年11月9日,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岳运生律师接受北京新闻广播《新闻2020》电话采访,就深圳将试点个人破产制度接受采访。

新闻背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其中提出试点个人破产制度,构建更加完善的市场主体进入重整和退出机制,推动深圳法院率先试点的个人破产诉讼生效判决,在广东全省及全国各地得到执行。

2016年深圳率先探索研究个人破产制度,并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立法建议稿。最高法院广东高院高度重视、大力支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牵头,经过多次论证完善,已经在今年8月26日审议通过,成为我国第一部个人破产立法,将在明年3月1日起实施。

律师分析

一、个人破产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这项制度为什么首先在深圳试点进行?

岳运生律师表示,目前个人破产只有深圳有地方性立法,是因为深圳有地方立法权,深圳本次的地方立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个人破产的地方性法规。

最高法院此次出台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执行时全国配合的问题。因为深圳地方性法规只在深圳地区有效,但是深圳地区的法院如果据此作出了裁判,还涉及到在全国执行的问题。最高法院出台的规定,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如果按照深圳地方立法宣告了个人破产后,执行时全国配合的问题。

二、哪些人可以申请个人破产?

按照深圳的个人破产条例的规定,可以申请破产的是两类人。一是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并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如果是因为生产经营(如个体工商户)或者是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本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还有一类就是由债权人提出。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
所以申请人共两类,一类是债务人自己,一类是债权人。

三、申请个人破产之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如何防范恶意逃债等行为?

破产的概念是债务人自身的资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了。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也为了保护债务人,设置了破产制度。如果确实裁定了破产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负债,就不需要再进行清偿了。破产财产将按照顺序和比例分配给债权人,之后就不需要再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了。

当然,这是有严格限定的,否则很多人就会借此逃避债务。破产条例里的一些制度上的安排,会使希望通过这种办法来逃避债务的人得不偿失。不是所有的债务都能免除,有一些债务是免除不了的。如即使免除了这次债务,还要进行三年考察期,三年考察期满都符合条件的才能免除债务;另外,申请破产有八年的间隔期,期间个人的消费、职业的准入等方面都会受到限制。

这些方面的规定,使得自然人破产之后,如果用这种办法来逃避债务的话,会得不偿失。所以一般情况下,只要这部法律确实执行到位,很少会有人能通过个人破产的方法来实现逃避债务的目的。

个人破产制度预计在全国开展可能还需要多长时间?

个人破产制度预计在全国开展还需要比较长的一段时间。因为法律如果要在全国实施,需要全国人大立法。目前全国人大还没有这个立法计划。即使进入了立法计划,从起草到最后推出实施,最快也要几年的时间。而且个人破产这种制度不是一部法律就能解决的,它还需要很多配套规定、配套措施,所以预计短期之内很难能够在全国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