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成都分所储施磊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张某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某建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原来,在2020年3月,该建设公司将部分水电项目分包给了“包工头”刘某某,张某某经江某某介绍到刘某某处打临工时不慎受伤。最终,仲裁委认为该建设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自然人刘某某,系违法分包,根据规定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进而认定该建设公司与张某某存在劳动关系。
该建设公司委托岳成所后,岳成所指派储施磊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提起诉讼。
二、判决结果
判决该建设公司与张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三、办案总结
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明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非等同存在“劳动关系”。代理律师有针对性的准备、梳理相关证据,发表代理意见,主要观点如下:
首先,张某某与该建设公司不存在隶属关系,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刘某某后,由刘某某自行招揽员工并安排工作和管理,即张某某不受该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而仅根据刘某某的指示进行工作。其次,该建设公司将工程款转给刘某某后,由刘某某自行发放工资。在这种完全缺乏双方合意的情形下,直接认定建设公司与张某某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或者是事实劳动关系有违合同法律的合意原则。最终,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及本案具体情况,完全采纳了我方观点。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满意。
擅长领域:劳动争议仲裁、民商事诉讼、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