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黑龙江分所 马洪杰、孙婷婷
一、案情摘要
2018年7月3日,李XX通过在线方式向XX银行XX分行申请《个人“点即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李XX借款77000元用于住房装修,贷款期限3年,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21年7月3日止。同时,借款合同对于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XX银行XX分行按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李XX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XX银行XX分行依法提起诉讼追究李XX的违约责任。
XX银行XX分行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马洪杰律师、孙婷婷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胜诉,法院依法判决李XX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其应支付的本金、利息、复利,并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用。
三、案件总结
原告依据借款合同按时履行了放款义务,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准备比较充分。庭审时,因本案借款合同为线上签订的,法官就该问题进行了询问核实。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