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黑龙江分所 翟慧文
一、案情摘要
金某某与某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利息、及逾期罚息等内容,金某某以自有房屋作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某某银行按期发放贷款,金某某未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某某银行诉至法院主张金某某支付贷款本息及逾期罚息。
某某银行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翟慧文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某某银行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件总结
金融贷款合同纠纷案件的证据材料一般比较充足,欠款人基本都对案件事实及主张的诉讼请求表示认可。代理案件主要应多注意利息及罚息的计算,数额计算准确,避免造成诉讼请求错误的情形。合同中有抵押财产的应当审查抵押财产是否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是否已经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