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黑龙江分所 翟慧文
一、案情摘要
胡某某的丈夫洪某某,在某村民委员会工作期间突发心脏病死亡,胡某某欲向村民委员会主张工伤赔偿,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以村民委员会不属于劳动关系的主体为由驳回胡某某诉讼请求。胡某某另行诉讼主张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以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为由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胡某某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翟慧文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二审程序。代理人以双方构成雇佣关系,主张某某村民委员会作为雇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判某村民委员会支付部分赔偿金。
三、案件总结
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时,应当注意双方是否具有构成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向本案中虽然不具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但也可以从雇佣关系着手,但注意雇佣关系的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