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黑龙江分所 柴磊
一、案件摘要
白某与白某父系亲生父女关系,白某父曾有一套房屋,因白某2008年欲购买万达公寓一套,故白某父将其自身所有的房屋出售,将房屋所得价款交给白某,2015年白某要求其父腾出房产供自己居住,因白某父已无实际居住地方,故拒绝搬离,白某于是选择要求其父将案涉房屋返还白某,并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12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147459元及按照每月1984元计算实际搬离的占有使用费。
白某父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柴磊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驳回白某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总结
该案件系一般法与特别法选择适用的典型案例,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白某属于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具有对世性,属于绝对权,但本案特殊在于白某与白某父之间的法律关系,白某对于白某父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根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另一方面,法官判决在作出判决时也要考虑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的基本原则,考虑判决作出的群众可接受性,故综合上述原因,判决驳回白某的诉讼请求,在情理之中,适用法律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