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问单位:律师啊,我们有一个人,平常就是让他帮着送送东西,每天给300块钱,一个月结一次,也没签合同没上社保,后来项目结束以后就让他走了。现在这个人把单位告了,要求确认这期间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您看这个事情我们怎么处理?我们从来也没说过要跟他建立劳动关系,就是来帮个忙啊。
律师:贵单位是否对他进行管理,比如要求他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向他支付报酬具有周期性、持续性、稳定性的特点吗?是按照什么项目来缴税呢?
单位:…………
实践中,用工方式多种多样。很多单位在用人的时候,对于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并未加以区分,很多雇员在入职的时候,也未能重视用工性质这一问题。但由于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在工伤、医疗期、产假等福利待遇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一旦出现上述特殊情形,往往就会引发争议。
那么如何区分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呢?如何避免劳务关系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呢?我们先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案例分享
(2019)京02民终6610号
徐某在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食堂担任食堂大厨,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即周期性、持续性、稳定的向徐某支付工资报酬,且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认可上述期间徐某在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食堂工作,食堂并未外包,属于其单位的部门。综上,法院认定双方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答疑
Q:没签劳动合同,也能认定劳动关系?
A:《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Q:没签劳动合同,仅凭银行转账就能认定劳动关系?
A:《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当单位和员工双方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且员工需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的工作内容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时,若支付报酬的行为存在周期性、持续性、稳定性的特点时,就有很大的可能被认定为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Q: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重要的区别在哪里?
A: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如下:
第一,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劳务关系适用《民法总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
第二,主体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劳务关系中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人身上的隶属关系。
第三,权利义务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加班费、保障年假等法定义务。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意思自治为原则,双方当事人仅需遵守约定义务。
其中,主体地位不同是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核心区别,即劳动关系具有更强的人身隶属性,通俗来讲,可以说劳务关系对事不对人,劳动关系不仅对事,还要对人。
Q:如何避免劳务关系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风险?
A:第一,首先要确保与劳务关系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协议中明确双方为劳务关系,劳务人员无需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以及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二,明确因为双方为劳务关系,所以用人单位无需履行劳动关系项下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比如无需缴纳社会保险。
第三,在支付劳务报酬的同时,需要与劳务人员明确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是以劳务报酬所得项进行缴纳,通过银行转账时,建议注明劳务费。
第四,劳务关系对事不对人,用人单位在实际管理过程中,不应对劳务人员进行具有人身隶属性的管理行为,而是仅对劳务成果进行验收。避免使用工作、工资、加班等劳动关系专用的术语,换之以服务、劳务费、延长服务时间等。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胡雨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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