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小区居民从楼上抛掷物品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现象时有发生,成为影响居民生活的一个不和谐因素。由于抛物行为具有突发性,受害人一般无法预防,也无法采取任何有效的避让措施,因此,损害后果往往比较严重,社会危害性也比较大。法律实务中,这类案件被称为高空抛物案件。
由于高空抛物隐藏着极大的危险性,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对这种行为有着相应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此外,《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也就是说在高空抛物的民事责任承担上,如果不能确定实际侵权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均应承担补偿责任。对业主而言确定侵权人格外重要,对小区而言杜绝高空抛物现象十分必要。此外,高空抛物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高空抛物行为造成的财物损失达到5000元,且本人具有放任心态,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损害对象为人身的话,根据心态的不同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以上)、过失致人重伤罪(重伤以上)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死亡结果)。假如在人员密集地区抛物的话,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律师提醒大家:杜绝高空抛物不仅是法律上的要求,更是道德上的要求。餐厨垃圾也好,果壳瓶罐也罢,我们把它们装在垃圾袋里,下楼的时候扔到垃圾桶里,不过是举手之劳。如果直接丢出窗外,洒落的垃圾,不仅影响了环境,还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百害而无一利。
律师岳家军,为人民服务!
从优秀走向卓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