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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住户高空抛下共享单车致人受伤"看高空抛物法律责任

案件背景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近日,江西南昌市西湖区朝阳新城观洲小区里,监控显示下午4点04分,一辆黄色的ofo共享单车,从小区10栋一单元的楼上被抛下,正好砸中了下面居民楼门口的一名老人。老人家属称,送医后检查出老人脑内出血,身上多处骨折,医院已下达病危通知。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由此可见,尽管高空抛物是否会造成伤害是概率事件。但只要造成了损害后果,依据《侵权责任法》被侵权人就可以追究行为人的相关责任。
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在侵权行为人难以确定的情况下,那么就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受害人补偿。换句话说,在高空抛物的那个时间点,除非你能证明确实不是你所为的,否则都应承担补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列明了可以认定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四种情形: (一)损害发生时,证明人不在该建筑物之中;(二)损害发生时,证明人所处建筑物位置无法实施该特定行为;(三)证明人无法完成该行为;(四)证明人实际没有致损之物。
当然,补偿责任是有范围的,根据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补偿责任以不超过被害人实际损失的50%为限。抛开《侵权责任法》,在没有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失时,高空抛物也可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
总结
扔一些果皮之类的垃圾,如果造成他人财物损失,一般会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但丢下去的如果是一些诸如板砖菜刀等较重的物品,容易危及他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纵使未造成人员伤亡,也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高空抛物者明知楼下过往人群多,自己的抛物行为很可能造成过路人受到伤害,仍然抛物,结果造成受害者伤残甚至死亡,那么抛物者因此可能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罪名,最高可判处死刑。
最后,律师提醒大家,法律千万条,守法第一条,高空乱抛物,亲人两行泪。请大家珍爱生命,禁止高空抛物,共同营造温馨安全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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