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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成视点》2019年第十六期:男子5年内酒驾4次屡教不改,"醉"恶随时发生

事件背景:

2019年2月18日,杭州城区中队的胡警官拦下了一辆轻型货车,驾车男子接受酒精呼吸测试的结果为147mg/100ml,看到眼前的驾驶员刘某,胡警官惊呼:怎么又是你!原来,这是胡警官第四次查获刘某酒驾。

律师观点:

在往期《岳成视点》里,我们的律师向大家科普过酒驾和醉驾的区分:血液中酒精含量到达每100毫升20毫克以上,就属于酒驾;如果达到每100毫升80毫克以上就属于醉驾。很明显,咱们案件中的男子已经达到了醉驾的标准。

早在2017年1月20日,公安部对《关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做出过批复,关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又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认定及适用法律问题。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以后又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无论发生几次,均认定为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规定予以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上述规定,该男子已经构成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拘留、罚款、吊销驾驶证的追责是逃不了了。此外,因为该男子已经到达了醉驾标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款应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如果构成危险驾驶罪,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确定的是,该男子已经成为了警察叔叔眼中的问题青年,而且因为醉驾,他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万幸的是,尽管该男子屡次饮酒驾车,但并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不过也恰恰是因为这不幸中的万幸导致他在违法后仍不知悔改,一而再再而三的饮酒驾车。一次次的侥幸不是以身试法的理由,在事故面前没有侥幸也没有理由。

在这里提醒广大司机朋友们,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如果您是机动车驾驶人的家人,请提醒他们不要酒后驾车,及时劝阻;如果您是机动车驾驶人的朋友,请提醒他们驾车前不要饮酒,更不要对他们劝酒、逼酒,发现酒后驾车要及时劝导、提醒、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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