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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被解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吗?

王某是某单位业务人员,于2018年2月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二年,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以王某工作业绩不达标,居于末位为由对王某予以辞退。那么,公司的作法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考核所依据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进行告知,考核制度应当经过民主议定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否则不能对劳动者进行适用。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而且就本案而言,即便是假设王某不胜任工作,也需要在用人单位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王某仍不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基于上述理由,公司对王某的解除属于违法解除。
律师提示,作为劳动者遭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积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第一、劳动仲裁管辖问题。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劳动案件实行仲裁前置,王某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第二、劳动仲裁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劳动者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提起劳动仲裁。第三、举证责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对于王某的案件,由用人单位承担证明解除行为合法的证明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第四、赔偿数额问题。如仲裁确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基数是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应发工资)双倍的赔偿金。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毕凤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