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可以从多方面理解:主要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相互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以自己的技能、知识或设施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劳动或服务,自行承担经营风险,与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身份隶属关系,一般不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管理或支配的人员,应认定双方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而属于劳务关系。
为了能够更为直观地理解劳务关系,帮助企业在用人的过程中规范劳务用工,避免踏入劳动关系红线,以劳动关系作对比对劳务关系进行说明。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特定的,必须一方是合格的自然人,另一方是有资格的用人单位,即,有证照的单位。
劳务关系的当事人则没有上述限制。劳务关系的任何一方或双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两种关系的主体之间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双方具有人身依附性及从属性。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管理,有权利要求员工遵守规章制度,员工有义务服从。
劳务关系的双方为平等主体,不具有从属性,双方依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即便双方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接受劳务的一方也无权要求提供劳务的一方遵守其内部规章制度,一旦跨越这个限制,则存在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风险。
三、两种关系的合同目的和遵循的法律规范不同
劳动关系是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劳动者提供劳动为目的的法律关系,法律规定中存在大量的强制性规定,要求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其重点关注的是员工提供劳动的全部过程。员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规范、工作保护等等一系列问题,既有法律的保障,也有合同的约定。
劳务关系是遵守《合同法》、《民法总则》等法律法规,以创造经济价值为目的的法律关系,以平等保护双方权利义务为主。劳务合同重点关注的是提供劳务一方交付的成果,而过程则一般不属于关注的重点。劳务成果既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某种服务。提供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服务的形式、时间及报酬,不受劳动法领域中对于员工保护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最低限额等法律规定的限制。
四、两种关系的合同形式不同
劳动合同是要式合同,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必须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则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
以上是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另外,双方还存在一些其他方面的区别,也可以进行参考:
1、工作的名义和承担责任主体不同。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其提供劳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一般情况下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员工,有权通过工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监事会等途径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但是,劳务关系中的劳务提供者,则不是企业的内部员工,不享有上述权力。
企业在建立用工关系时,应根据用工需求及用工模式选择性建立劳务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并且注意履行方式不要跨越两者区别的界限。如果企业在对员工的规范化管理方面具有一定要求,需要员工服从统一管理要求,建议采用劳动关系模式,以避免用工协议与实际用工模式不符,造成违法后果。如果企业在用工模式上倾向于短时性、集中性,并且注重成果,无需对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建议采用劳务用工模式,可以避免很多人事纷争。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李晓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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