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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原创:罗婧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补充用工方式,其具有的灵活用工等优势促使这种人力资源管理新模式被广泛使用,越来越多劳动者通过劳务派遣实现就业。但在实践中也滋生了不少问题,例如用工单位超范围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等,严重损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明确劳务派遣中的三种关系。第一,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派遣单位通常被称为用人单位。第二,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遣至指定的公司工作,接受劳动者的单位通常被称为用工单位,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劳务关系。第三,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合同关系。

其次,明确劳务派遣中的两份合同。第一,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第二,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之间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协议。

被派遣劳动者需要明确,其与派遣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是合同关系。劳务派遣的实质,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和实际用工、管理的分离。

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用工单位以业务变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为理由,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前提下将劳动者退回至派遣公司,随后派遣公司便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务派遣中,当用工单位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安排被派遣劳动者工作时,尽管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但是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除了第三十九条或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外,派遣单位不得解除与被退回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此时,派遣单位只能选择:1)按照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或2)重新派遣劳动者。如果劳务派遣单位选择重新派遣劳动者的,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只有当重新派遣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但被派遣劳动者仍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才能够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解除情况下,派遣单位仍然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如果派遣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建议劳动者应该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可能与派遣单位沟通协商,协商不成的应主动寻求法律帮助,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还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要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