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景提要:
11月3日,G75兰海高速公路兰临路段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5死45伤、33辆机动车受损。
18年10月21日,司机李丰已发现肇事机动车制动有问题并多次告知车主李佳林修理,但直至事故发生,车主仍未对制动系统进行检修。经调查,由于事发时在长下坡路段频繁使用制动,致牵引车和挂车制动器发热,制动效能减弱,并且肇事前挂车制动气筒接头处已有漏气现象,制动效能进一步减弱,整车制动距离加大,制动失灵,最终造成车辆失控。车主李佳林明知存在制动安全隐患仍然继续投入使用,是造成本次特大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调查还发现,该车制动失灵后,在长约10公里、行驶近8分钟的路程中,途经4处避险车道,肇事人未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且肇事机动车有超载违法行为,装载时存在捆绑固定安全隐患,加剧了事故损害结果,造成特大交通事故,律师认为:对于驾驶员李丰应依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民事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律师认为 驾驶员李丰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其在提供车辆驾驶劳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失的,应由接受劳务的一方,车主李佳林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车主李佳林未及时检修制动系统,且明知超载、货物捆绑固定存在安全隐患,具有重大过错,应按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而肇事司机李丰作为提供车辆驾驶劳务的一方,对于过错造成的损失也应由李佳林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成都分所
律师邓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