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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近年来,医疗纠纷属于社会的热点问题,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中存在着各式各样的问题,包括患者获赔困难、医患对立加剧的矛盾,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该类法律关系加以调整。同时,医疗纠纷属于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在这类案件中涉及到的举证责任的分配也是比较特殊的。

01 什么是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02 医疗纠纷中的医疗机构

一般来说,医疗机构包括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诊疗机构。此处需注意,在有关部门进行执业登记的医疗美容机构属于法律规定的医疗机构的范畴。

03 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原则上是举证责任倒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应当提供证据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提不出具有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赖的证据,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

患者需承担一个初步的举证责任

即在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患者应当对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即原告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如果患者不能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权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

实际上是举证责任的转移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对因果关系和医疗过失的认定,涉及医学领域中的专门问题,一般都要通过鉴定才能认定。因此,在这样的情形下,医疗机构所需要做的,不过是申请鉴定、启动鉴定程序。这种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疗机构而言并没有过分加重其负担,也不会出现所谓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那样一种证明责任分配的风险。实际上是在患者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之后,按照举证责任实质分配标准,由距离证据源更近的医疗机构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实际上属于举证责任的转移。

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与我们的健康生活息息相关,关注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能够使我们更深入的了解医疗纠纷案件,也有助于缓解医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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