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是某单位销售人员,于2017年2月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以小刘销售业绩不达标,居于末位等次为由对小刘予以辞退。对此,作为劳动者的小刘应如何维权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考核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应当向劳动者进行告知,并且应当经过民主议定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否则不能对劳动者进行适用。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而且就本案而言,即便是小刘不胜任工作,也需要用人单位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小刘仍不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基于上述理由,公司对小刘的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提示,作为劳动者遭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积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劳动者可提起劳动仲裁,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时,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劳动仲裁管辖问题。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
第二、劳动仲裁时效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劳动者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提起劳动仲裁。
第三、举证责任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解除行为合法的证明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四、赔偿数额问题。
如仲裁确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标准(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二倍的赔偿金。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毕凤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