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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仲裁”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的公告,内容是对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先予仲裁裁决应否立案执行的请示》的批复。根据批复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先予仲裁形成的裁决书或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要了解这份批复的意义,我们先要从仲裁说起。

仲裁的作用与诉讼相同,都是解决争议的途径之一。但是,仲裁的范围有一定的限制,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只能处理平等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而且,仲裁只能处理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都不能通过仲裁来解决。另外,仲裁还具有自愿性。只有双方当事人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明确约定仲裁事项并选定仲裁委员会,向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才会被受理。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一裁终局等制度。

至于先予仲裁,则不是法律上的概念,而是一些仲裁委员会对于仲裁制度的创新,服务对象主要是大型网贷平台。简单说来,先予仲裁就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就签订调解协议,然后仲裁委员会在双方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进行仲裁,出具调解书或者裁决书,这样一来,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直接依据调解书或裁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之前,一些法院与仲裁委员会对于先予仲裁的问题一直争论不下。仲裁委一方认为,先予仲裁没有违反自愿原则,而且这种仲裁多元化模式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一部分人民法院的意见,这些先予仲裁案件的当事人间只是存在发生纠纷的可能性或者风险,仲裁机构在纠纷未实际发生时,事先直接径行作出给付裁决或者调解书,脱离了仲裁的基本原理和制度目的,对这类所谓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强制执行,缺乏法律依据。可以看出,对这些先予仲裁作出不予执行的规定,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中也明确了仲裁机构未依照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审理纠纷或者主持调解,径行根据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签订的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的;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的这两种情形均属于违反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