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本所简讯

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赔偿诉讼法院是否受理?

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赔偿诉讼法院是否受理?

2018年1月10日,张某驾驶机动车与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腿部受伤。因张某和李某相识,发生交通事故时并未报警。两人想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但两人对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后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对其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一般情况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只要是报警处理的,交警部门都会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本案中,李某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的规定,交通管理部门所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仅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不是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必要证据。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四)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的规定, 即使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报警,但是只要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理由、可以确认当事人的责任,即便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诉权同样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双方当事人要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正确的做法是应当达成书面协议,并在协议上一定要约定清晰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 机动车驾驶证号、保险单号、交通事故状态、碰撞部位、对损害赔偿协商处理内容等,最后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以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李小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