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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

如何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

2018年1月17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新的司法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一条表明对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即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另外,这里的共同签字和事后追认只是列举的两种可证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方式,所以后面加了个等字。其重点是等字后面共同意思表示。即无论以何种证明方式,只要能证明借债行为是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就可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这里的证据可以是签字形式之外的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首先,该规定更好地保障了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新的司法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明确规定,认定是否夫妻共同债务的实质标准为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也就是说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虽然没有夫妻另一方的签字或事后追认, 但该笔债务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仍然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第一,既然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务数额当然不能太大,具体数额要结合家庭收入情况、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综合判断。第二,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举债的意思表示,其实是一种推定,基于夫妻一体主义,推定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不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如未具名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新的司法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果债务金额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限度,此时债权人就应当就该笔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或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进行举证。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时,举证责任就分配给了债权人,如无法证明就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是对之前立法和司法解释的一个重大突破,在合理范围内保护债权人,超出合理范围的加重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所以在大额借贷时,债权人应当对自己的权益负责,应当积极找夫妻双方去签字或追人,并保留相关证据,否则就应当承担将来举证不能的风险。

新司法解释的这次修改,改变了以婚姻存续关系或共同财产作为推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举证规则方面实现债权人举证,体现规范债权的精神,这是与现阶段的司法实践相适应的一次修法,是立法与司法层面的进步。生老病死、结婚、买房是每个自然人的人生大事,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在调整和规范与我们每个人关系最密切的法律关系,使我们每一个人都能在法律的护佑下能够更好地行使合法权利,这无疑是非常值得我们关注和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