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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到期债权的追讨利器

很久以来,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到期债权一直因为耗时长,程序繁复而被广大债权人诟病。本着通过保证程序正义进而保证实体正义的原则,法院依法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一般情形下,一审简易程序三个月,普通程序六个月,二审程序三个月)审结案件并无不妥。但是,综合考虑还会出现的各种扣除审限的情况,比如管辖权异议期间、鉴定期间等,案件一旦稍微有些复杂,诉讼就有可能用掉两、三年的时间,债权人也常常因此苦不堪言。

那有没有一种程序简单、快捷、高效的操作,能将债权在到期后跳过诉讼程序,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当然有!今天给大家介绍一种到期债权追讨的利器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该规定,若在签署债权文书时通过公证程序对载有债务人同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文书进行公证,则在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执行部门申请就债权文件强制执行,而无需通过一审、二审等诉讼程序。那哪些债权文书可以做强制执行公证,公证程序如何进行,公证过程中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呢?以下为大家做简要介绍。

可进行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第2条规定,以下债权文书属于公证机关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各种借据、欠单;还款(物)协议;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操作程序

根据《联合通知》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们总结归纳了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具体操作程序,包括:

首先,当事人各方应在签署相关债权文书后至公证机关进行赋予其强制执行的公证;

第二,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时,债权人可申请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

第三,公证机构审查之后,符合要求的,予以签发执行证书;

第四,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公证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时效

强制执行公证中的时限包括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的期限以及在取得执行证书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司法部关于如何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批复》(司复(2005)18号)明确,公证机构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条件和范围的债权文书公证,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时,应当告知或者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现第239条)规定的期限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的期限,同时也是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而《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所以,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强制执行证书的期限为自债务人应当履行债权文书之日起二年;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取得执行证书之日起二年。债权人在申请执行过程中应注意时效问题,避免因超时效而无法执行。

证据材料

在上文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时,公证机关需对到期债权进行相关审核,以保证债务人的合法权利。在此过程中债权人亦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协助公证机关对事实进行审核。根据《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第11条之规定,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书及真实性承诺函;

(2)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3)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4)已经履行了债权文书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结合实践中公证机关的要求,对于其中第(4)项的规定,债权人一般应提供合同项下往来资金结算的明细表以及其他与债务履行相关的证据。同时,公证机关在出具执行证书时还要求债权人承诺其所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金额或者相关计算公式准确无误。

以上是我们对强制执行公证的一些简单介绍,若有其他问题,欢迎大家留言咨询。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王丹 郭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