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日,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央视特约评论员岳屾山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电话采访,就江苏昆山砍人案调查通报发表看法。
如何区别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岳屾山律师指出,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的正当防卫包括三个条款,第1款规定了普通意义上的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从而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方式来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成立这种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首先,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其次,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具备紧迫性;第三,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且须具有防卫意识;第四,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属于一般的正当防卫,意味着当别人对你进行不法侵害,侵害行为不到行凶的级别,如只是对你进行殴打且没有使用致命武器的时候,你如果突然掏出枪将其击毙,这就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了。或如果抓住一个正在行窃的小偷,并且已经控制住他的时候,在他不能继续不法侵害行为之后,仍然对其进行打击,那也属于超出了防卫的必要限度,甚至可以直接认定为构成故意伤害。如果超出了必要的限度,给对方造成了损害,就属于防卫过当,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过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同时,《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了无过当防卫,也就是特殊的正当防卫,也是正当防卫的一种类型,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或打击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需要负刑事责任,而昆山事件最终就是按照无过当防卫来进行的认定。
新闻背景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引发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全民讨论热潮,备受社会舆论关注。
9月1日,昆山警方通报案件最新调查情况: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