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3日,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环境保护局接群众举报,称辖区内一家企业涉嫌污染环境。随后,环保部门对这家企业进行了检查,发现举报属实。因涉嫌刑事犯罪,环保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该企业立案侦查,之后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处该企业罚金8万元,对该企业负责人喻某和赵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和有期徒刑6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3万元和2万元。但是检察机关对于非法排污的个人或企业提起刑事诉讼后,能否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作为进一步的加大处罚呢?2017年1月8日,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律师作客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就此发表新闻时评。
岳屾山律师表示,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诉讼只能依据《刑法》对被告进行处分,举例而言,情节轻微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或单处罚金,并无涉及赔偿问题,若欲透过民事赔偿加大被告的违法成本,则需以民事诉讼方式提起。
岳屾山律师指出,我国自2012年起,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公益诉讼制度,此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制度的建立是因为公共利益非特定个人的利益,一旦受到侵害并不会有特定人提出诉讼,而社会全体也很难一起起诉,故由某些机关或是组织代表社会全体提起诉讼。一般而言针对此类污染事件,刑事及行政责任较易追究,然而民事赔偿责任较难以落实。因此在2015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